四、保证责任条款是否成立的认定
17.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应当提供与前述合同缔约过程、交易习惯、履行过程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签字盖章具有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如出借人不能证明他人在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应驳回出借人主张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