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在《债务代偿协议书》中明确表示第三方的债务加入行为不免除原各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且在协议书中未体现加入方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从属关系且无任何担保合同的必要条款的,应当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为债务加入。
案件:黄某安、广西某航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4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债务代偿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广西某航空公司等五方)同意,如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各债务人未归还乙方(黄某安)全部债务的,就未能偿还部分(含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偿还。二、甲方的债务加入行为不免除原各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由此,《债务代偿协议书》第二条对于广西某航空公司等五方的债务加入的性质已作出明确约定,各方已经就此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尽管广西某航空公司、蓝天学院主张《债务代偿协议书》属于保证合同,但各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债务代偿协议书》系债务加入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结合对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法律特征较为详尽的分析,认定该协议的性质为债务加入,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