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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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谭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谈某某,43岁(1973年1月15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