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李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违法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主动将名下资产和权益让渡给中通公司并签署抵债协议,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原告侯国发诉被告常海军、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北京鹏盛国泰投资中心与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鹏盛国泰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原告)诉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少荣、张慧敏,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程达功、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某某、杨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鉴于龙某某、杨某某是受他人雇佣走私、运输毒品,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且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龙某某是初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据此请求对龙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
裴体元诉云汉文、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和少镇面铺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裴体生、裴体元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2、裴体生、裴体元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裴体生、裴体元提供的第1组证据,即证明其二人是否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李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在聚众斗殴中的相对作用大小将在量刑上予以区分。被告人李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因与客观证据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
周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未检刑诉(2015)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谢某、田某甲、田某乙、樊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谢某、田某甲、田某乙及其辩护人王英哲、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某诉被告董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诉黄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无偿帮工是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的事实行为,它具有无偿性、临时性特征。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是单方给付,虽然帮工人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本案中,从黄某与张某某的约定内容、张某某的具体行为内容与特征等来看,其行为属于无偿帮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