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理解与适用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原则上并不能相互追偿,但考虑到担保人之间相互分担责任的问题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对于担保人之间就担保责任分担及其份额作出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业放贷人放贷是有偿的,以赚取利益为目的。这种营利性主要表现为利率高、费用高或变相收取利息等,有时还表现为不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等方面。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比较适用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故该第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相应起诉条件。
债权转让应如何通知债务人才合法有效?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的13个案例,总结了除书面通知以外的六种通知形式,供读者参考。
“借名存款”中名义存款人将账户内资金占为已有行为的定性在名义存款人通过挂失方式将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的“借名存款”案件中,因名义存款人随时能够将账户挂失从而占有账户内的资金,其对账户内的资金具有实际的占有控制权,故应将账户内涉案资金认定为名义存款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在此基础上,名义存款人将该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应认定其构成侵占罪。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因“人死债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借款人死亡后,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借款有担保人的,担保人的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次债务人权利救济与保护的6大问题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权益。由于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除外)后,法院对异议部分就不得执行,因此实务中往往讨论更多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而事实上在特殊情况下,次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也应当受到重视。本文拟从次债务人角度,通过相关案例检索,分析和梳理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救济与保护问题。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批以放贷为业的人群,他们借他人之需,将自己的或自己筹集的资金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或收取服务费之类的费用,这部分人称之为“职业放贷人”。
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什么这个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一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