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的具体处理方法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债务人非善意低价转让其财产后,受让人再次转让给他人的,债权人可否撤销该连环转让行为债务人将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受让人对此价格明显低廉的情况知悉,随后受让人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该股权在转让方、受让方均非善意的情况下连续两次转让,最终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该两次转让应视为债务人在他人配合下故意减少责任财产的一个行为整体,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关于非法集资的常见法律问题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且普遍涉案资金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提高大家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认识和防范能力,本文总结了非法集资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抵押权保护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已属制定法上的现实。有学者提出以《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应当识别《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债法总则规定,以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赞同以上发展方向,并将从解释论视角进一步展开深入探讨。首先,厘清《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从而为后续讨论奠定正当性基础。其次,探究《民法典》是否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
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以下简称时效)的适用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其与主债务时效的关系。该问题可能是担保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虽然《民法典》颁行以前的司法解释对二者中断、中止的关系有零星规定,但学界及实务界对二者关系的诸多问题并未形成共识。争议的根源问题是,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在时效规则的适用上应否体现及如何体现。
恋人之间钱款往来性质的认定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借贷合意与赠予意思表示、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恋人之间的交往细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是否存在赠予无效可撤销之情形。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代位权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代位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合同编通则解释》所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比如有关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约定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的关系处理,代位权诉讼中债权的确定性与否以及债务人处分权应否受到相应限制、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的认定等问题,在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提出细化解决方案,相较原合同法时期的两个司法解释作了新增规定或者对相关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与此同时,为确保法律适用的连续性、稳定性,就原有的“怠于”认定规则、地域管辖问题等作了适应性修改。
以院长发现形式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属于执行行为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又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并中止案件执行,尽管这些行为是以本院院长发现的执行监督方式处理的,但实际上是作出了新的执行行为,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异议和复议程序救济其权利。在洛阳中院对本案相关异议请求作出审查并裁定后,河南高院以洛阳中院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系监督行为而非执行行为,不应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为由,驳回吴某阳异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多笔借款经对账后出示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苟某出示的案涉借条系“双方对借款日至对账日期间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对账”的情况下而出具,是对对账日期前双方之间包括转账、现金和垫付费用等所有往来款项的结算而形成,因案涉款项是经结算而形成债权债务,因此苟某无需再另行举证证明向被告张某支付了50200元的事实,张某于对账日之前向原告苟某的小笔转账不能视为归还案涉借条上的结算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