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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如何处理?
    日期:2023-09-11 点击:73次

    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如何处理?职业放贷人的目的是营业,一旦出借人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会得到支持,但对于借贷利息如何认定,界定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职业放贷人的本金以及合理的损失则予以支持,否则矫枉过正会造成了对职业放贷人的不公平。

  • 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担责?
    日期:2023-09-10 点击:47次

    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担责?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注册资本认缴制体现了国家释放闲置资本、鼓励投资、促进有效交易的经济策略。但从债权人角度来讲,资本对公司信用功能的弱化,增加了交易风险。

  • 公司债务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日期:2023-09-09 点击:52次

    公司债务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一般都是三年,但是起算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同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中止、中断的,这也算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保护。

  •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探析
    日期:2023-09-09 点击:67次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探析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职业化放贷行为,借款金额、次数及参与人数都在逐年增长,且时常与“套路贷”“校园贷”等刑事犯罪交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职业放贷行为已经逐渐成为民间借贷中亟须纳入司法规范和引导保护的重要部分。

  • 法院审理“过桥贷”案件的证据审查
    日期:2023-09-06 点击:38次

    法院审理“过桥贷”案件的证据审查法院不能仅以吴某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而是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本案中,鉴于吴某从别处借款是为了“借新还旧”,实践中将其称为“过桥贷”。“过桥贷”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借新贷的关系。可见,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是“借新还旧”的关系,且存在“过桥第三人”。

  • 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
    日期:2023-09-03 点击:54次

    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本案中,四建公司所提交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均加盖有监理公司印章,汇丰祥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未实际施工,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采信上述复印件并无不当,汇丰祥公司主张该部分证据属于无效材料,应当核减对应工程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 银行账户出借人是否应对实际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3-09-03 点击:70次

    银行账户出借人是否应对实际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向借款人之外的其他指定账户转款,系借款的履行方式,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以个人身份证明开设的账户,实为作为借款人的公司经营所用,账户的资金亦为该公司占有、使用、处分,该当事人既非借款人,也非借款实际使用人,故不能据此令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出借人提出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亦没有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对实际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 关于涉民刑交叉金融存款、借款纠纷案件的实体责任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23-08-31 点击:59次

    关于涉民刑交叉金融存款、借款纠纷案件的实体责任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还应综合考虑银行卡盗刷行为的构成要件、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抗辩事由及过错程度等因素。

  • 如何认定借款已经给付
    日期:2023-08-29 点击:83次

    如何认定借款已经给付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是否实际给付。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均强调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的属性。因此,合同的生效应以出借人给付借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交付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当证明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

  • 以债权转让为名行债权清收之实的受让人并不享有实际债权
    日期:2023-08-28 点击:50次

    以债权转让为名行债权清收之实的受让人并不享有实际债权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予以转让的同日又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清收转让方之债权,并对清收回款的分配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双方并无转让案涉债权的真实意思,受让方并没有由此受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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