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借贷
恋人变邻居?赠与还是借款?看法院怎么判本案中,张先生仅依据金融机构额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女士予以否认,称为双方恋爱时赠与,结合法院审理时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双方在公安上的接处警记录,不排除双方存在谈恋爱可能,张先生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张先生的主张,启东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民间借贷关系必须要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的自愿转款行为,在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行为。成年人恋爱期间在感情、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后果负责。
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具体看债务产生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只要在同居期间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另外,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未婚同居主体在同居期间,个人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原则类似,是指在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同居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的支出应由主体双方共同承担,包括一方或双方的举债。
对于非婚姻同居之人之间基于财产性给付的允诺而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应当视为自然之债。未履行的,另一方请求支付的,或者已经支付的又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
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