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清收
佛山市顺德区创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所诉借款并非借款,实为合同款。2009年被告与广州碧桂园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建设中因提供配件柜及配件箱等产生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债权总额约1273962.11元,现该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尚未进行结算。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合意将因股份合作产生的原告向被告的拔款于该债权相冲抵,因此该债权原、被告已经合意抵销。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王加露诉李正顺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加露与被告李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加露的委托代理人徐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正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的诉求已经消灭了,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本金没有异议,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对事实没有异议。违约金的计算应该以违约金80万元按天数计算,而不是按合同总标的计算。质押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作为抵押,没有转移占有科右中旗马头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酒库,没有转移抵押物或占有,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戴玉超与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提供了借款860000元,借款到期被告仅付款40640元,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亦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董晨晨与秦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秦瑀实际使用了董晨晨银行卡内的资金,并向董晨晨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款数额,故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秦瑀无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数额包含分手费等款项,故本院认定双方于2012年3月8日时的借款数额为25万元,秦瑀应当予以偿还。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有条件保护原则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的,逾期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的,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应达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程度,即使法官对大额现金交付存在形成内心确信。
原告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视为初步举证当事人一方仅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否认的,应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肖峰诉被告赵强、肇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托欠借款不还不仅是失信表现,亦是民事违约行为,二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
郭先方诉代瑞霞、赵鸿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针对违约金,郭先方已经通过利息的请求对于其资金占用损失予以弥补,故本院对于违约金不再支持。针对郭先方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赵鸿伟与代瑞霞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形成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赵鸿伟应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