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给付一方要求依据借条由对方返还,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夫妻一方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培育善良风俗和民情习惯的沃土。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夫妻之间是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把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等同于一般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容易产生夫妻关系商业化、夫妻忠诚度下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不宜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法院也应在其发生纠纷时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从平等民事王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在允许民间借贷的同时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角度看,由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夫妻之司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并且由于金钱的种类物特征,借款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借款即成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之间通过借贷方式使部分财产转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缓解或避免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又可使夫妻一方通过选择借贷方式来满足其对个人事业、爱好或其他方面的追求,无疑将进一步松开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束缚,对于夫妻之间的和谐、家庭关系的和谐也不无裨益。对于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处理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笔者赞成以上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