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被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陈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系好友。被告乙、丙因投资经营被告电竞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2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未还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被告乙、丙辩称:2017年1月20日,原告与电竞公司原股东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张某将其持有的电竞公司15%股权转让给原告,后应原告要求,为保障原告利益被告又出具了借条。双方实际并无借款关系,该款项实为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本院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
一、双方之间应为借款关系。理由如下:借条明确约定“今借到甲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共3个月,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经双方协议,如电竞公司在此期间处于亏损状态由电竞公司到期向甲支付本息共计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整),如电竞公司处于盈利状况下,由电竞公司向甲支付本息,如不按期足额归还,电竞公司应向甲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即便原告同时与电竞公司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之后签订借条的行为亦表明将该款项定性为借款,故本案中原被告应为借款关系,被告应按借条的约定及公司的盈亏情况向原告偿本付息。
二、原告的陈述及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理由如下:1、原告与张某于2017年 1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虽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股东变更登记仅对外产生约束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的人员安排。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已被解除或终止。故该协议始终有效;2、原告称该款应为借款,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但借条所载款项与股权转让款价格相同;3、原告在其朋友圈发布内容“电竞公司招聘:收银员……”、“电竞第一届联盟solo……”,在电竞公司微信群里发表言论“你做好以后每天填一下,一月下来也刚好填满了,这样对账可以根据总得然后去对每天的,那么厚一摞的交班表没法对。后期把每天的支出收据全部订在当天的交班表后面”、“所有支出必须保留收据。发工资做成表格让所有拿工资的人签字后夹在20号的交班表后面”、“麻烦从这个月就开始,把之前的填上,之前的支出收据任意夹在哪天的后面”、“这事根据我公司的对账表格改的。第二个月的一号把上个月的收支整理一下,做成总得表格。当天有支出部分全部写在当天的支出一栏,同时用订书机把支出收据订在当天的交班表后面。网吧做一下表格,如果不做可以说一声,我做好给送去”等,上述言论表明其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该款项系借款,则原告必然不能产生经营管理的权利。故原告的陈述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虽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其与同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价格相同,结合原告在朋友圈、公司微信群中的言论,其已实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此种经营管理的权利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必然不可能产生的,故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应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