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银行流水要求还款?法院:证据不足,驳回!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黄舒 祖恩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王某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据悉,2021年4月13日,王某诉至盱眙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审理中,被告李某抗辩称原告王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系李某经营的包装公司与王某经营的食品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产生的银行流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李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称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李某就其抗辩提供的证据,使得法庭产生了合理怀疑,但是原告并未就其主张进一步向法庭提交与李某存在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实际情况中,忽视证据重要性的诉讼主体仍不在少数。有的原告认为只要提交了诉状和部分的证据就一定能够胜诉,但是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被告在行使抗辩权时不能提供证据,导致法院无法予以采信。
法官提醒:证据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认定存在借贷关系,除了要有付款的证据,还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拍照等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