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裁判要旨】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处置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的,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和处置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并继续存在;4、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危及债权的实现。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放弃债权和处置财产的行为明显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2、受益人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进行。债务人放弃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一经判决撤销,则从行为开始时就失去法律约束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而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本案中,生效判决要求梁某归还A公司借款100万元,梁某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仅有的共有房屋相应份额赠与妻子李某,规避可以依法析产的执行措施,逃避债务履行,严重影响A公司债权的实现。A公司主张行使撤销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