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1)货币借贷纠纷。
(2)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2.立案时,立案部门应依托大数据平台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在全市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次数、涉民间借贷诉讼金额及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等进行审查,分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应不予受理。
(2)被告属市处非办认定的高风险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到相关工作组进行债权申报。
(3)原告涉嫌职业放贷的,立案部门应向其进行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原告坚持立案的,应在流程系统中进行相应标注。
3.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吸收存款、对外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起诉要求进行清理清退的,告知当事人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移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