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而,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向公司追索债权时,是无法直接向股东追偿的。但对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也可依法追究该股东责任。因此,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时候,如公司财产不足以用于偿还债务时,可以考虑扩大追溯的主体范围,将公司的股东、投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增大追回债权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