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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约定的公司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最终结算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所约定的公司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最终结算。

【裁判要旨】:

世纪远博公司提交的《验工计价书(第1期)》复印件,载明经中铁十七局六公司相关员工于2016年1月30日签字确认应付工程款1177520元,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世纪远博公司支付1177520元,据此可以证明双方结算的具体方式。讼争《验工计价书(决算)》与《验工计价书(第1期)》的形式相同,亦经“吴冠军、吴某(字体潦草无法识别)、苏某某(无法识别)、陈镇宏、余伟、何倩倩、陈锋、花树立”等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员工签字确认。其中,最终签署的花树立为讼争合同所约定的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代理人,有权代表中铁十七局六公司进行最终结算。

【案例文号】:(2021)闽民申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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