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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诉张××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351次 [字体: ] 背景色:        

龚××诉张××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18083号

原告龚××,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张××,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原告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铭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敏,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房玉洲、赵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我发现被告在学历、工作方面都与事实不符,且频繁举债。我多次规劝无效,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与被告分居。我认为我们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就离婚问题协商多次,但未达成一致。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要求被告归还中国建设银行知春路支行贷款20万元及利息23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家具家电等)。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感情较好,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为原告偿还了巨额的信用卡,要求原告承担370万元的信用卡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网络相识,于2011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原告表示,婚后发现被告对学历、工作等多方面存在欺骗情况,虚构给原告母亲购房、办理户口等事实,捏造投资、买房等实施,多次要求原告以原告名义办理信用卡供其套现消费,并要求原告向家人借钱,借不到则以原告人身安全相威胁,原告遂搬离住所。

关于原告主张的2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原告提交以原告为借款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为出借方的2013年6月19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0%,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借款合同后附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显示应还利息共计1100元。原告另提交2013年7月3日的取款凭单,有“龚××、张××”签名字样。原告表示该签字均系被告所签,被告表示“印象中取过这笔钱”。

就上述借款,原告表示,因被告不偿还上述贷款,原告无奈于2014年6月20日向案外人舒×借款201100元用于偿还上述贷款本息。舒×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龚××汇款201100元。2014年7月1日,原告账户中201100元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主张上述借款系原告个人债务。

关于被告通过捏造购房、投资、办理户口等事实,向原告家人借贷。原告申请其母亲陆雨云到庭佐证。陆雨云称,被告称其在延庆炒房挣钱买了15套别墅,资金周转不开,向陆雨云借钱,陆雨云问被告要多少,被告问陆雨云有多少,陆雨云说有6.5万,被告就向陆雨云借了6.5万元,陆雨云给被告打了钱,被告说按照炒房的回报今后还给陆雨云,并且说借条打给原告。陆雨云另表示其另于2013年向被告打款7万元,被告说是为原告买房。2011年被告提出给原告买车,陆雨云支付9.5万元。被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办理信用卡用于套现消费等事实,原告提交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花旗银行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其信用卡消费记录集中在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艺龙旅行网、北京宝瑞益圣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宏泰锦绣商贸中心、北京中金合成商贸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威源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庆乐星茂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通达利安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航联润泰票务、北京华凯盛世商贸公司、北京昌福顺商行、北京旭晨翔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云舟恒达商贸中心、太姥山国际商务酒店,总计2186489.68元。原告表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艺龙旅行网系被告消费,另原告提交上述部分公司的企业查询信息,其中多家公司的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一致,实为信用卡套现公司。被告主张原告的信用卡消费均为原告个人消费。原告另提交太姥山国际商务酒店结账单,主张被告长期在该酒店消费,并有相应录音予以佐证。被告不予认可。

为进一步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与被告2011年的QQ聊天记录。其中被告提到“我每月4万5工资都不够”、“小吴那2亿直接给你打卡上”、“我算了下,到年底,资产过亿了”,“你那信用卡证明开了吗……找个熟人能批大卡”,“炒房子需要钱嘛……我用2个月全部给你提到大额……要充分的信用卡”。被告对QQ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原告另提交2013年11月与被告的录音12段。其中录音1中双方谈到离婚事宜,被告向原告表示“那个10万给你……答应你的,一个奥迪TT,京××××××车给你,你的名字,行吗?……你妈的社保、户口,你说你妈的身份证户口还没给你办入户,我不是说了吗,我手里有材料,我拿这个材料到派出所,当时就能入户。”“最后给你妈一个交代,包括房,房也就无所谓了,当然说了这房你妈只添了7万,这咱们实话讲,对吗?我说对吗?你你妈那个房只添了7万,7万块钱买房,当然这房我还添了一部分钱,这你承认吗?……不要。送给你。好不好?起码你娘俩在北京有个地儿。”

第2段录音中双方谈到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的情况:被告:“我不差光大那4万5,知道吗,我不差那个。你凭什么他妈停卡呀?我现在正用钱的时候,在我这么难的时候,说实在的我卖房也得有时间吧……”原告:“你刷花旗的我没说什么了吧?”被告:“我刷的我能还,我刷的正规的,我也不是去套现,我要是套现你可以。对吗?我正规日常生活,我日常用的,对吗?”原告:“日常用的,你说你要交中介费什么的,你说你交完中介费,你房钱也没拿到,你还继续刷。”被告:“对呀,我说我能还,我有偿还能力我还,但是现在我手头比较紧,你得让我倒一下,对吧?我有一般的,我实在没办法了才想的刷那个……我但凡有办法我不会刷这信用卡,对吗?你咯噔一下你给弄停了,那你找谁呀?你找我我有什么办法呀?我今钱我都可以给你,明我他妈死了。对吗?……我执意的我跟你说过多少次,千万别停卡,千万别停卡,你说你停卡跟我说一声,你不能我一还进去钱就没,我说了我要账上好几百万我无所谓,给你20万对吧,关键现在没有……”原告:“你等会,你刚才工商银行的短信上你可是有1亿哦,给我看的短信。”被告:“我是有1亿我用不了。……对呀,1个亿冻结以后,还有这个46万,这几天这46万我全部都那什么了,知道吗?……你别老想我那卡上的钱,我那卡上的钱动不了,我要能动,我说实在的我他妈不会一直忍到现在……我他妈房子好几百万我都赔进去了……”

第3段录音中,原告主张双方谈到中国建设银行20万元贷款,原告:“你欠我钱啊,我跟你拿包走人。你把我信用卡刷完了,完了叫我走就走。”被告:“你可以告我。”原告:“我告你什么?”被告:“可以告我嘛,耍你的信用卡可以告我。”原告:“你刚刚说什么?说贷款你还?”被告:“那20万贷款我贷的。”原告:“为什么呢?”被告:“贴补家里用的。”原告:“信用卡是我一个人刷的?是这意思吧?”被告:“信用卡有你刷的一部分,因为当时我还了一部分。”原告:“现在还剩下20万,你的意思就是这20万是我刷的咯?”被告:“一切的一切咱们有账,知道吧?咱俩在一起这么多年咱们有账。一共花了多少钱,咱们有账。拿账说话,现在说再多有什么用?咱有账,就好了。”……原告:“信用卡你一分不还是吧?你那20万贷款你什么时候还?”被告:“20万贷款明年还嘛,5月份。”原告:“明年还?”被告:“对啊,我贷了一年的。”原告:“明年还?我哪知道你明年还不还?”被告:“对啊,这账我认。咱可以上法院写东西嘛,写份东西可以公证的,对嘛。”原告:“那你现在给我写。”被告:“现在不用写,这笔账我认,你放心吧。”

第4段录音中,双方谈到花旗银行信用卡及给原告母亲落户口的情况。原告:“那你那花旗银行信用卡谁刷的?那3万3怎么办?”被告:“3万3……”原告:“那是不是应该给我呀?”被告:“嗯对,到时候我给你。”原告:“到时候什么时候?”被告:“出账的时候我给你。”原告:“出账以后是12月份。……那是你刷的吧?”被告:“是我刷的。”原告:“什么不行那怎么着,我得还我别的卡。那是你刷的吧?你得承认吧?”被告:“是我刷的。”原告:“那你先把那钱给我吧。”被告:“给不了你,没钱。”原告:“没钱是吧?”被告:“嗯没有钱。我现在我也不想跟你来混蛋的,你该我太多了。别说别的一个户口、一个社保,你这辈子你得还10年。”原告:“哪个户口啊?”被告:“起码得还10年。”原告:“你办了倒还好呢。”被告:“起码还10年。”原告:“谁的户口啊?那你应该这样咯,我妈明天把去把她的户口弄出来,是吧,她自己去。去完了之后然后再把这户口钱给你,是吧?”被告:“她现在她自己弄不出来,我现在手里有材料,你说落哪我就落哪。”原告:“那你等于你还没有落,我干嘛要给你这钱?”被告:“是还没有落,我不是说了吗,我最后把户口落下来,你该给多少钱你给我。你现在落哪你知道啊?把你妈户口落我家?不能了吧。”原告:“对呀,那现在没有地方落,你让人怎么给你钱呢,那等于这户口还没办下来呗。”被告:“不,肯定我会张罗的,我起码我把这个户口落下来,我再伸手要钱,对吧?不能说我上来要钱,这个户口半拉的,不成。我让你妈有北京的户口本、北京的身份证、北京的社保,对吧?我再伸手要钱。”

第5段录音中,双方再次谈到借款及花销的事情,被告:“借的钱是我借的,但是开销是我开销的。知道吧?开销是我开销的,借的钱是我借的,对不对呀?这个没错,我刚不跟你讲吗,你只要能承认这一点,就好了,别的我就不说了。我还是那句话我不希望你承担任何的东西,再怎么样,所有的一切都由我来承担,这点不算什么,别说几百万了,真的。”原告:“那我再问你了,我再问你,建行那20万的贷款,是你说拿去给小王做投资的吧?”被告:“对,没错。”原告:“对呀,你不能说这是我花掉的吧?”被告:“没说你花掉的,我就说咱俩在一起的开销花的很大,没有别的意思,知道吧?你说的那笔,我借的也好,怎么样也好,这都是事实,这都对。对不对呀?你刚说的都对,我也都承认,我借的钱是我的就是我的,但是我说了咱俩在一起这么长时间,这几年花了不少钱。”

第6段录音中,双方就信用卡使用情况谈话。被告:“你说好不容易辛辛苦苦,一年中一年底,全他妈干买房上了,对不对呀?……我真是没办法了,我才想着,我说这个这个,动动卡吧。那没有办法,只是暂时,因为你不知道情况,所以我知道。但是你说你这样,老说我给你还,我怎么给你还?还上吧,你给我停了。你说中信没还,上次中信我给你还上了,你他妈给我停了。对吗?……如果卡没冻结了,我说了,光大再刷4万5,中国的跟那几个我全都给你清了,都可以,对不对呀?你说你听我的吗,不容易卖房手里就这十多万,好啪就还进去了……我也不想刷信用卡,我也不想套现,这也不是我想的……”

第7段录音中,双方关于被告居住在太姥山酒店的情况进行对话。原告:“你给我安全感?你兜里太姥山的房卡,搁在兜里给客户开的房……你给客户开房自己留着房卡的?”被告:“我一共开了3间房,知道吧?……太姥山是我招待客户的地方,又不贵,又不能说很有档次吧,离我家也近,知道吧,离单位也近,吃饭什么各方面都很划算便宜……”

第8段录音中,双方关于花旗银行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对话。被告:“要交中介费怎么办,我没办法了我想我待两天肯定中国还有还一部分,但我不知道这么多我肯定想留个15万足够了。我说这样吧我刷一张花旗的卡,再交点现金,人还说不干,人还说有手续费,我说还有什么手续费呀,左说又说,说成了,这么着花旗刷了3晚,我又添了大概9千块钱……”

第9段录音中,双方就原告停卡的情况进行谈话。被告:“我可以把钱还你,但是我这起码有张信用卡能保证我能刷的吧,年底了事也多你也知道,万一有个什么事吃个饭什么的我刷一下……你也没商量,还说不让我刷,停卡也不告诉我一声。你说你真是我出去了我拿这张信用卡你不让我死那?吃一顿饭8000,你说怎么着……”

第10段录音中,双方又谈到被告刷原告信用卡的情况。原告:“我当然急了,你怎么知道刷的时候刷我的信用卡不刷你自己的呢?”被告:“这天你急了?你还跟我一家吗,不是了龚晨,你早就上了另外一条船了。”原告:“我跟你不是一家你别刷我信用卡啊。”被告:“你把你的嘴闭上吧……我没说还完刷出来,我只刷那4.5万(光大银行)我就够了。”原告:“你刷这4.5万想还我多少钱?”被:“还你17万嘛,就够了……你的意思是说17万还进去你还要刷出来呗?”被告:“我不是刷出来,我明天还要请客户吃饭。”原告:“那就是了嘛,那就是还进去再刷出来呗。”被告:“我不是刷出来,我明天还要请客户吃饭。”原告:“那就是了嘛,那就是还进去再刷出来呗。”被告:“你得让我活吧。”原告:“还进去还有可能要刷出来,那其实就是你先进放在信用卡里罢了。”被告:“对啊,你等我有钱的时候我再给你嘛。”

第11段录音中,双方谈到是否停卡的问题。被告:“你还说那话啊,那信用卡,我即便是刷,我也是正规的刷。我不会到我单位,一笔又出来了,不会。这点你放心行吗,千万别停卡行不行,龚晨?”原告:“嗯。”被告:“你先看我一眼行吗,千万别停卡,行吗。”原告:“行。”被告:“你这样事我都怕。那中信卡记得吗,寄到了吗?”原告:“嗯。”被告:“你那中信卡回头你得给我。”

第12段录音中,双方谈到被告请客户去新疆玩使用原告信用卡的情况。原告:“大哥这信用卡钱您刷的好不好?你带他们上新疆玩花你们公司的钱,最后报销,你现在让我借钱,这2万6我买了什么东西了吗我问你。你带毛总去新疆玩花了那么多钱现在报不回来了,又变成我的事了?”被告:“我上新疆哪花信用卡了?”原告:“那你这钱哪来了的呀?”被告:“我上新疆我刷哪个信用卡了?”原告:“那你钱哪来的呀?新疆?”被告:“什么叫我新疆钱哪来的,我单位的钱。”

就上述录音证据,被告不认可真实性。在本院释明是否对录音真实性申请鉴定后,被告认可录音真实性。但主张根据“补贴家用”的说法,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花费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支出。而原告个人信用卡借款均用于原告个人消费。原告提交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原告向被告的转款记录,共计2154089元,主张被告所述为原告进行日常消费为虚假陈述。另,在双方分居后,原告自行偿还中信银行、民生银行、花旗银行信用卡欠款46413元。

就上述录音、证人证言等情况,经本院询问,被告表示“1亿”、“46万”、“几百万”的情况都记不清楚了,是吵架时说的话。为原告母亲办户口、买房的事实并不存在,录音中提到的购买奥迪TT的车辆的事实亦不存在。

原告表示,其工作单位为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个人收入完全可以负担日常生活消费,为此,原告提交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收入明细,共计470604元。

被告坚持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信用卡消费为原告个人消费,被告通过大量借贷维持原告个人消费及家庭共同消费。被告提交其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表,主张被告借款1961557元为原告偿还信用卡负债,并向原告4张储蓄卡中转账1706166元供原告消费所用,被告要求原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对明细单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均为被告借原告信用卡个人消费,后被告向其家人朋友借债后打入原告卡中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另被告提交双方婚姻期间的旅行照片、旅游合同等,原告对此不持异议。

就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巨大花费的去向,被告表示,双方婚礼花费几十万元,其余为为原告购买包、表、首饰、戒指,日常吃饭和生活开销花费。原告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买了5个包,有一个为被告使用,其余为原告使用,共价值54500元,共购买3块手表,2块男表价值1万元被告使用,原告使用的天梭手表价值2500元。首饰包括给原告、被告母亲及奶奶购买,共计5万元,原告承认其所有的首饰价值大约1万元左右。

本院进一步询问被告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被告表示其没有工作,有时候和朋友做一些小买卖,有时候做股票,每年收入几万元。与原告录音中涉及的房产、车辆均不存在。

另,原告提交要求分割的家具家电清单,主张系婚后共同购买,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系被告奶奶家物品。另,双方表示婚后无共同住房、无共同股票债券、无共同车辆。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借款合同、银行卡明细、消费记录、录音、QQ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本应珍惜家庭生活。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双方在婚后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婚后大额的消费支出。对如此大额的消费支出,双方持有不同主张。从双方的年龄、结婚时间及工作情况来看,婚后的支出显然超出了正常家庭一般的消费支出。原告主张系被告要求其办理信用卡并以原告名义进行套现、消费等,被告主张系原告个人消费及家庭共同支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分权,故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双方理应均知晓,若为单方个人消费,在存在如此大额的、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消费时,另外一方显然会提起异议,或至少对消费事项有所了解,就此应该在法庭调查中进行相应举证。被告陈述大额消费均为原告个人消费或共同支出,就共同支出,对于共同旅游、婚礼支出等原告并不持异议,但显然不足以达到数百万元;就原告个人消费,被告仅能主张包、手表等消费用品,且被告就此未提交任何证据,其金额也显然与几百万元相去甚远。而从原告的主张来看,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多张信用卡用于其所谓的投资、买房、生意需求,后通过借款将上述款项偿还。从原告提交的多段录音中,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使用信用卡等问题,被告确实以投资、招待客户等为名,对使用原告信用卡、信用卡套现、要求原告不要停卡的事宜均予以认可,并且同意予以偿还,若被告对信用卡支出存在异议,认为系原告个人消费被告予以承担,被告不可能在多次与原告的谈话中均未提起,而是对其本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形多次予以了确认,被告仅以吵架时说的气话作为抗辩而不予认可多次谈话录音,本院不能采信。故综合双方的主张及举证情况,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信用卡的主要消费用于被告个人消费,且被告大部分已经偿还,本院不予处理。

婚姻关系应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从庭审查明的上述情况以及本院询问来看,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原告信用卡进行了大量消费,且双方在商谈离婚事宜的录音中可知,被告对于其财产情况、收入情况存在大量不实陈述,原告失去对被告的信任。本院认为,被告并无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通过刷取原告信用卡及借贷方式并不适应双方的实际工作状况及收入状况,高额的消费方式将双方的财务置于极不安全的状况之下;而原告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贪慕虚荣心理,对此也有一定过错。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中国建设银行20万元贷款,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可以证明被告认可该贷款系被告给案外人投资所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亦同意偿还,原告通过公证形式证明其从案外人处借款已经偿还上述贷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礼、旅游等费用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已经予以消费,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分割家具家电等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就财产归属、是否为夫妻共同购买进行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承担的债务一节,本院认为,被告仅提供案外人给原告的打款记录,既没有就原告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也没有就原告借款用途进行举证,且上述偿还信用卡的打款与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的行为可以相互印证,故被告以借款用于原告个人消费要求原告承担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龚××与被告张××离婚;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龚××代为偿还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一千一百元;

三、驳回原告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负担(原告龚××已交纳75元,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龚××,余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孙铭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郝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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