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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9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45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东民(知)初字第12130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被告: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5号813室。

法定代表人:恽鹏举,社长兼总编。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青和被告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是全球顶尖的图片服务提供商,其经营的“IMAGEMORE”品牌的创意图库系列,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全球的客户都可以通过富尔特公司的网站www.imagemore.com.tw了解和搜索到富尔特公司的图片,并通过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办理图片授权使用许可。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富尔特公司和原告的约定与授权,原告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尔特公司图片、影视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出版的2013年3月号《中国女性》杂志(以下简称涉案杂志)第11页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权利的编号为12259038号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2、赔偿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辩称:涉案图片的权属不清,原告无明显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涉案杂志已经没有存货,被告已不再销售涉案杂志。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包括起诉/应诉/上诉、调查/提供证据、提出诉讼保全、和解/调解、签署/接收/转递有关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4年7月28日,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签订了《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富尔特公司将涉案编号为12259038的图片胶片交付给富昱特公司,并明确:1、该图像胶片的所有权属于富尔特公司所有,富尔特公司现将该图像胶片交予富昱特公司持有、使用与管理;2、该图像的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公司所有,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富昱特公司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部分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部分图像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诉讼中,富昱特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胶片原件。

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由富尔特公司经营,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涉案图片展示于该网站上,显示拍摄日期为2000/2/2,网络发表日是2000/6/1。该图片下方显示有“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中国女性》杂志由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主办、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出版,该杂志定价10元。2013年03月号的《中国妇女》第11页内含一张图片,该图片上方印有“慈海素心电话400-000-7890”,图片下方印有“慈·旗下包括静修学院、私人会所、良心良品、慈善基金”。被告认可该页刊载的是广告,但认为内容是由广告公司提供。将该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进行对比,两者在茶壶、茶具的大小、外观、摆放位置、摆放角度、构图等方面基本一致。

富昱特公司为证明涉案图片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8月2日及2010年9月17日其分别与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莱公司)和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功典公司)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及相应的发票,两份合同所涉图片编号分别为19820057和A106077的图片,单图单次的使用费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两份合同未对图片的使用方式进行约定。

另查,富昱特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因与健康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委托律师为案件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富昱特公司提交的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的沪公协核字第0000922号证明书和沪公协核字第0000176号证明书、《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胶片、《中国妇女》杂志、(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以及涉案图片的胶片,本院确认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通过与富尔特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富昱特公司有权就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通过将涉案图片与《中国女性》杂志第11页所含图片进行比对,两者在茶壶、茶具的大小、外观、摆放位置、摆放角度、构图等方面基本一致。虽被告称内含涉案图片的广告是由广告公司提供,但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有其他来源,本院认为涉案图片与被控侵权图片为同一图片。被告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未经原告富昱特公司许可,在其出版的《中国女性》杂志上使用富昱特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虽原告富昱特公司提供了两份与案外人所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但因该合同未约定图片的具体使用方式,故本院不能将该合同与本案的情况完全对应。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使用方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三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樊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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