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2025.4.10)
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5-18-5-101-001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3)川01执491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4.10
执行实施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