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回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若干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
第一,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则无论是否取得收益,应视为借贷。
第二,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未约定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
第三,虽名为投资,在自己的账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被投资方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应为借贷。
第四,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第五,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总之,对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或参与经营管理权的判别是解决真假投资与借贷的关键。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投资与借贷的含义,科学甄别真假投资与借贷,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