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保证期间长度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保证期间确定的一般规则:(1)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符合法律要求的保证期间,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起6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和主债务的履行复杂多样,经常会给保证期间起算的确定带来难度。下述情形就会涉及对保证期间起算点如何认定的问题:
1 .借贷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此情形下,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借贷双方当事人未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时,保证期间应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如果出借人不断延长宽限期或者宽限期届满出借人仍然给予宽限期,则保证期间应当从出借人不再给予宽限期之日起计算。
2.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一直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也一直未履行债务。在此情形下,出借人依法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而起诉当然是一种主张权利的方式,即出借人一审起诉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借款人的还款期限,保证期间也应当开始计算。
3.借贷双方擅自变更还款期限的。在此情形下,保证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保证期间应该从新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在保证人不同意或不知道的情形时,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延长后的还款期限超过了保证人依原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免责
4.借贷双方对借款约定分期还款的。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借款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分期履行的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而非按照分期债务各笔到期日分别计算。这种起算方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所主张(D,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上也同样适用。
5.借款人发生预期违约的。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具有选择权,既可选择等待履行期到来再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不必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而直接要求借款人还款,这对出借人而言是权利而非义务。同理,出借人也可以选择是否让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自然应当包括担保借款人不发生逾期违约的情形,若借款人逾期违约,保证人因此而丧失期限利益应视为保证人为该借款人担保的合理的风险。但是,保证期间起算点不能因此而提前,仍应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算,否则将非常不利于出借人权益的保护0因为,如果规定在逾期违约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必须提前,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只能提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因为如果债权人选择等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此时保证期间有可能已过,债权人自然无法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导致自己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