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专栏简介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彭健炽与刘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497次

    彭健炽与刘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彭健炽针对刘伟华上诉答辩称:不同意刘伟华陈述的委托书是诈骗及在房管局抵押问题,作为委托书当事人是随时可以撤销,刘伟华不清楚有委托书是不成立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伟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749次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关于奔力公司向阮营借款的事实,业经原审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邓洁红、刘通对生效判决提出的主张,本院在案件中不作审查。根据二审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邓洁红、刘通应否对(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奔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 法律顾问,你的价值在哪里
    日期:2016-09-07 点击:348次

    法律顾问,你的价值在哪里契约,或称合同,对于法律人来说一点都不陌生。可以说,法律人,不管是社会律师,还是企业法律顾问,一生都在跟合同打交道。据不完全统计,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几乎有一半的时间在忙于合同的起草、合同的审核与修改、合同的谈判等事项。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437次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时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盟时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年、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周某诉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395次

    周某诉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周某名下,周某、田亚平与苑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如周某、田亚平在2010年3月30日前不将欠款还清,则将涉诉房屋产权变更为苑某。

  • 上诉人辽宁丽业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辽宁民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日期:2016-09-06 点击:441次

    上诉人辽宁丽业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辽宁民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与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560次

    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与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L-14-03-17-01《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在给付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2400万元货款后,同日又委托其工作人员白福勇从被告处退回了2000万元货款。

  • 王某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1 点击:695次

    王某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2012年9月3日,恒丰银行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履行。

  • 赵某某与徐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1 点击:470次

    赵某某与徐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称二被告向其借款25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两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予以证实。虽然两份借款合同的名称为《鑫妙膳内部借款合同》、《内部原告借款合同》,但其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成立。

  • 史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1 点击:474次

    史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发生矛盾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导致矛盾加深,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