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穆×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系多年的同学,后经自由恋爱步入婚姻多年,并生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只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考虑家庭及子女利益,加强沟通和交流,是完全可以维系好和睦的婚姻关系的。
戴玉超与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提供了借款860000元,借款到期被告仅付款40640元,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亦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刘刚与师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房屋虽属经济适用住房,但房屋购买时间系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且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刘刚要求确认口头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刚已收取师杰支付的协议对价款294860元,师杰亦入住涉案房屋多年,现涉案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刘刚亦应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董晨晨与秦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秦瑀实际使用了董晨晨银行卡内的资金,并向董晨晨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款数额,故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秦瑀无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数额包含分手费等款项,故本院认定双方于2012年3月8日时的借款数额为25万元,秦瑀应当予以偿还。
高仙灵与冯守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实际上是团购房资格的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这是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该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受法律保护。
石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发生矛盾后应相互忍让,互相包容。为了维持婚姻,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给一次机会,况且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向×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导致离婚的原因,被告虽不认可原告提交录音的真实性,但亦未就此申请鉴定或提交反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该录音系原、被告之间真实对话内容。但仅凭其中被告同意不再与其他女人来往,难以认定被告曾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且原告在录音中也因被告的保证对被告表示了原谅。
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奥昆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电梯公司与宝龙蓝德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合同更改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电梯公司实际安装电梯的台数为18台,合同总款项相应变更为45.4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有条件保护原则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的,逾期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的,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
一般保证人承诺偿还逾期借款,视为放弃先诉抗辩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做出书面还款承诺行为,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