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这钱能要回来吗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要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债权人是否有权代债务人提起物权确认之诉债权人依据另案生效判决依法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因此,确认登记于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财产,关于债权人合法债权的有效实现。所以,该债权人系诉争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提起本案物权确认之诉。
如何理解借条记载的“今借到某人人民币×××元”原告出具的民间借贷借条载明“今借到某人(原告)人民币×××元”的,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今借到”只能被理解为对借条落款日期之前及当日发生的借款的确认,而非对未来尚未发生的借款的确认。若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且借条与当事人的相关会计账簿、陈述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赔偿损失责任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违约金责任,李金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在认定案涉合同为借款合同的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违约金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在性质上系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拖延不还,显属不当。被告抗辩借款的实际数额为500000元,并已归还了28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某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钱某与翟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效力如何认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翟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应当以翟某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最终透支金额。综合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认定,翟某尚欠钱某11万元透支款未返还。据此,法院判决: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某借款11万元。宣判后,翟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确定小李及其父母均没有和银行约定其行使抵押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属于“没有约定”的情况,此时若债务人小李最终无力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则银行只能先对债务人小李所有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是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则银行可以请求小李父母就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