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这种作用力足以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名义借款人应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这种作用力需要结合实际借款人的作用力才能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则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名义借款人的作用力未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产生作用,则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的条款,系名为“服务费”实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
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涉《承诺函》并非道义上的安慰函也不属于保证或担保,其应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单方允诺。假定《承诺函》被认定为保证且保证无效,高管局作为公益目的的事业法人,明知其不能作为保证人仍出具《承诺函》,具有明显过错。
当事人虽主张合伙关系,但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到期返还该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而实施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在侵犯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侵权人原因导致受损财产价值无法查清的,侵权人应在债权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本文通过对案情的梳理与分析认为:首先,在前案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未执行到位时,若执行未终结,仍存在执行到位的可能,则债权人不可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若执行已终结,客观上不存在执行到位的可能,则债权人可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民事诉讼中对录音证据的审核认定(简析徐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证据运用方面,涉及的主要是对视听资料的审核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具有证明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提供借款后立即要求支付利息属于变相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在收到全部借款后,立即按出借人的要求支付利息,其并未完全支配借款,无法完全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不应全部承担使用借款的义务。出借人的这种做法,实则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相预先扣除利息,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故借款本金为全部借款减去借款后立即支付的利息的余额。
没有借条仍起诉,己方录音反成对方证据虽然刘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20000元系铺位转账款,但李金提供的录音证明中有李星要求刘柏归还20000元,超市铺位经营不好不再经营等内容,有刘柏转让铺位经营时间未到,时间到还钱以及曾帮助李星免除罚款等内容。录音中的内容反而能够证明李金和刘柏之间有铺位转让的相关交易,李金也未能对该笔款项系民间借贷,不属于铺位争议进行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