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条,能否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权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合伙、股权转让等,但却持借条、欠条等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原因为何,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形式将最初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原告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与利息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的,应予认可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与利息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的,应予认可
欠条已销毁,没有转账记录,如何确定欠款本金及利息若借款后双方原始借款本金已经无法查清,也没有转账记录,但是被告庭审中认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欠条,且约定利息年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那么重新出具的欠条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工作人员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还款责任谁来担本案中,虽然徐大、徐三皆称实际(借)用款人为曲某,但徐三无证据证明借款时郭某知晓实际用款人为曲某,郭某对此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徐三作为名义借款人应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郭某有权向徐三和徐大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虽然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并且从欠条形式来看,马某的签名签在“欠款人:黄某 ”的正下方, 并且在陈某与马某的电话录音内容中陈某向马某催要该款项,马某也未拒绝,只是说过几天给,因此法院认定马某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是对黄某债务的自愿加入。
个人合伙散伙后对合伙期间的债务如何承担?本案徐某某主张的欠款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欠款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对其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散伙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合伙人待清偿合伙债务后,可依据散伙时的约定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徐某某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