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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
    日期:2024-06-23 点击:63次

    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在债务人实施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特许其对于债务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低价有偿处分行为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二)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三)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四)债务人与相对人为有偿法律行为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债务由谁承担?
    日期:2024-06-21 点击:125次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债务由谁承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某超市的设立登记系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作为该超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对外具有公示效力,陈某与宋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其二人具有约束力,陈某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王某。

  • 此判决书一出,全国的银行都在修改抵押合同!
    日期:2024-06-18 点击:65次

    此判决书一出,全国的银行都在修改抵押合同!本案是一起上海法院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焦点争议是: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否在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二审法院通过分配方案应考虑的因素、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性质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论证,具体可参阅梳理的裁判逻辑链。

  •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4-06-17 点击:132次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如分支机构的财产确实不足以承担其责任的,可依据该规定,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

  • 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24-06-14 点击:162次

    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各关联公司之间因出现人格交叉或混同情形,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之间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关联公司的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的情况,则债权人无权要求关联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张某友与黄某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4-06-08 点击:91次

    张某友与黄某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张某友因虚假诉讼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谭某万因帮助张某友转移财产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黄某生因虚假诉讼被法院处以罚款,打破虚假诉讼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零成本”的幻想和“低成本”的惯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及相关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推动形成诚信诉讼的社会氛围。

  • 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日期:2024-05-30 点击:84次

    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对于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部分,应由受托人全额返还投资款;对于已完成委托事项并产生损失的部分,应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二审是否能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日期:2024-05-28 点击:76次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二审是否能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 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日期:2024-05-21 点击:72次

    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公司为其实际出资人提供担保是否须经股东会决议?
    日期:2024-04-27 点击:88次

    公司为其实际出资人提供担保是否须经股东会决议?因法律已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故第三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第三人没有审查公司章程、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善意,不属于受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第三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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