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公司承诺偿还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债务应经股东会决议,否则为越权代理—韦某诉匡某、农业公司民间借贷案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的,属严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贷款人违反设立目的或内部规章制度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本案中,一审法院主要以贷款人已依约放款,借款人前期已依约还款;贷款人在借款人未能提交财务报告的情况下放款的行为视为贷款人放弃合同权利;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均系对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确认,且保证人参与了主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签署,还曾就主合同项下债务进行代偿;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期6个月系对债务人债务的减轻而非加重,且保证人济南某公司也参与了签订补充协议四点观点,认为济南某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不予采信。
使用非备案公章亦会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周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与周某对接的是黄某杏,黄某杏此前也一直在机械公司工作,合同上盖的是机械公司的公章,合同上的签名是时任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颖。但黄某杏与黄某颖都清楚合同上的“黄某颖”签名是代签,不是黄某颖本人所签。周某无法知道涉案《借款合同》上“黄某颖”的签名是否是本人签名,而其基于信赖公章效力而出借款项,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方收款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借款而无法证明款项去向,应认定其与债务人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诉请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法院判决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是否属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原告起诉时,诉请被告支付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之本意是为了方便计算和交纳诉讼费,并无放弃之后的利息的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其实际给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后的计息规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可以继续按照原有计息规则收取利息罚息等在实践中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出台《海南会议纪要》及其一系列规定进行规范。针对一笔金融不良债权是否适用《海南会议纪要〉,需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夫妻之间婚内借贷的司法审査要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程某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据此主张返还借款的主张,有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及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天津某贷款公司与天津某电梯公司、北京某电梯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签署《建立异地财产联动处置与联动执行机制合作协议》,双方就联合执行范围、辐射区域、工作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联动执行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查询、查封扣押、协助腾退、提供警力支持等。构建京津冀异地联动执行大格局,突出了强制执行的力度,提升高效执行的震慑力,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有效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下好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