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债务人破产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还能继续计算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利息应计算至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案涉借款的利息应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即2025年1月13日。原定借款期限内尚未届满的2个月,不再计息。
借条中仅有保证人签名,保证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借贷担保中,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若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部分履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刘某部分还款的行为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段的效力。理由是刘某放弃的是已归还款项的诉讼时效利益,其行为效力并不及于全部款项,刘某仍然可以提起时效抗辩。
贷款逾期后,如何确定借款人偿还的是“贷款本金”还是“逾期本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既要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也要注重保护民生福祉,因王某购买该房屋系用于一家四口的日常居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多次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并积极纠正违约行为,其已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清偿了逾期贷款本息,并在2024年7月20日贷款还款日积极缴存当期应还款,该事实能够证明王某具备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目的并非不能实现,在王某已积极补正其违约行为并支付了因逾期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复利的情况下,仍加速到期对其有失公允。
债权人实际控制的债务人的保证金账户,能否排除第三人的冻结措施?
民间借贷中约定分期还款的债务“预期违约”,如何适用“加速到期”规则
代位权的行使是否以次债务金额确定为前提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
参考案例 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参考案例 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最典型的情况是出借人在出借本金时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但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出借人全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又在当日收取利息的情形,该情形是否属于“砍头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