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日期:2024-05-21 点击:47次

    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公司为其实际出资人提供担保是否须经股东会决议?
    日期:2024-04-27 点击:64次

    公司为其实际出资人提供担保是否须经股东会决议?因法律已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故第三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第三人没有审查公司章程、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善意,不属于受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第三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 公司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应以缺少公司决议为由否定担保行为的效力
    日期:2024-04-27 点击:54次

    公司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应以缺少公司决议为由否定担保行为的效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损害公司自身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虽未提供其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依据诚信原则,不应以缺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行为无效。

  • 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出借人具有依据合同起诉的主体资格,但实际出借人另行起诉的除外
    日期:2024-04-19 点击:54次

    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出借人具有依据合同起诉的主体资格,但实际出借人另行起诉的除外

  • 《公司法》第十五条对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影响
    日期:2024-04-19 点击:117次

    《公司法》第十五条对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影响第十五条属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内部程序性规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确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时,应当严格区分公司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受公司内部程序性规定的约束。

  •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决议的规范性质
    日期:2024-04-19 点击:49次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决议的规范性质在公司对外担保场合,只要相对人没有与公司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或有明显的证据证明相对人达到了可以明知的程度,担保责任就不能免除,这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如此,仅凭《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尚无法做到真正完全防范管理层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该条文只能作为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理解更为合理。

  • 联户联保最高额借款责任限额应以户为单位
    日期:2024-04-16 点击:66次

    联户联保最高额借款责任限额应以户为单位因联户联保贷款所组成的联保小组以户为单位,故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时亦应以户为单位,而不能让每户的每个人均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否则,将变相加重联户联保小组家庭成员的还款责任,背离联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初衷。

  • 赠与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能用于偿还房产登记之后父母背负的债务吗?
    日期:2024-03-30 点击:76次

    赠与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能用于偿还房产登记之后父母背负的债务吗?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崔露月为北京南磨房路房产的所有权人。虽然该房产系崔云洪出资购买,但其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唯一子女崔露月名下,应视为崔云洪夫妻完成赠与行为。崔露月接受赠与时已经成年,具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能力。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北京南磨房路房产为崔露月个人财产、不应当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并无不当。

  • 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吗?
    日期:2024-03-28 点击:54次

    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吗?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但出借资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借给朋友,虽然是出于“好心”,成全“友情”,但此种“套娃式”借贷行为违背了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似“两肋插刀”的义气行为,实则既造成了利益损失,严重的可能会造成自身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从而影响个人征信。

  •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应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4-03-27 点击:67次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应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相关规定,认定责任主体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