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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对于同一债务,已有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债权人是否有权另案诉讼?
    日期:2024-01-09 点击:53次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打破审判思维惯性认定债权排除妨害
    日期:2024-01-06 点击:52次

    打破审判思维惯性认定债权排除妨害打破以往对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的惯性认知,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的价值考量,赋予特定条件下的债权请求权具有排除妨害的效力,从而更好更全面地保护债权。这是应对新形势下法律问题的创新认知,不再将思维局限于只有物权才具有排除妨害效力,也是敢于打破常规、应对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有力举措,更是彰显新时代政法机关主动扛起责任与担当的精神写照。对于引导各地审判机关以法律为依据,深入把握立法规范精神价值和核心内涵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
    日期:2024-01-06 点击:56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 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和裁判规则
    日期:2024-01-05 点击:77次

    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和裁判规则让与担保应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实际转移或者登记公示为成立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虽是对李某礼向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双方未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并不成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宋某要求李某英继续履行该转让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完毕后,李某英不能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另行处理。

  • 贷款资金流向不属于银行监管范围,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
    日期:2024-01-04 点击:65次

    贷款资金流向不属于银行监管范围,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建行周口分行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同日,浩森公司虽又将该笔借款转入雷烁公司的关联公司郑州顾家商贸有限公司,但后续资金流向,不属于建行周口分行的监管范围,不能据此推定建行周口分行对银丰公司构成欺诈。且在银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雷烁公司与建行周口分行串通,骗取银丰公司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银丰公司的保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丰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当。

  • 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情形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日期:2024-01-04 点击:51次

    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情形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系虚构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无证据证明保理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的,该借款法律关系有效,应收账款债权人对保理人负有本息偿付义务。但因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亦不存在保理人基于对真实应收账款及付款承诺发放借款的信赖,债务人又未作出提供担保等增信的意思表示,保理人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义务,不予支持。

  • 债务人自物担保与保证保险之间的履行顺位认定
    日期:2024-01-04 点击:42次

    债务人自物担保与保证保险之间的履行顺位认定一项债务既存在债务人的自物担保,又存在保证保险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履行顺位没有约定,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如优先主张自物担保责任将增加保险人代位求偿不能风险的,债权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先履行保证保险,否则债权人造成保险人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 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将股权等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应当确认为流押条款并认定为无效
    日期:2024-01-03 点击:45次

    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将股权等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应当确认为流押条款并认定为无效《借款协议》约定某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权归某甲所有,而未通过变价清算受偿的方式处置股权,属于明显的流质(流押)条款。虽然当事人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实质仍是以获取股权所有权来冲抵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不同步骤、不同形式签订协议不能改变合同履行结果上的流押性质。一审法院确认前述条款无效,并驳回某甲请求判令某乙协助B公司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 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能否对抗其他执行?
    日期:2024-01-01 点击:57次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孙某乙返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 14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孙某乙未履行法定义务,王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的,“争议标的”是否仍属于“给付货币”
    日期:2023-12-31 点击:61次

    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的,“争议标的”是否仍属于“给付货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实际是被告应负有的合同义务。此时,“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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