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杨玉莲、许奋勇、鲁中厚、鲁中义、鲁瑞琴、鲁瑞霞、鲁瑞仙与杨永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世珍诉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颜世珍医药费人民币1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7,702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财产损失人民币300元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怀化富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列明,未安装完成的电梯所缺部件,在上诉人华升公司一审提交的装车单中并未明确体现,华升公司也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富达公司已经清点签收,同时亦未举证证明电梯缺少的零部件是因为买受人富达公司的原因所致
高峰与沈阳恒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16日签订的《沈阳龙湖花千树项目认购协议书》系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但,因该协议仅为担保双方于2013年6月23日前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协议,双方嗣后未订立买卖合同,且争议房屋已由被告向案外人另行出售,故双方签订的该认购协议已经实际解除,本院予以确认。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诉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宝华公司与六分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张孝斌签订的《协议》应否对六分公司发生效力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六分公司对张孝斌的授权为工程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其中并未对上述事宜的范围作出具体约定
陈X1诉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天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来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宝全与兰法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田广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广明系被告兰法行雇用的司机,并在为兰法行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兰法行为京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在被告顺鸿达公司名下进行运输业务;京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程利旺与刘瑞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李少涵与胡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婉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发还的方式向徐耀主张本案诉争款项。胡智的两份承诺书在徐耀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出具,虽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均有“担保”字样,原告要求由胡智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