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在民间借贷中“算账结息换条”即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计收复利的行为,法院可予以支持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应由出卖人返还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另案生效判决已确定越州公司就合同解除时的剩余贷款本息向建行青海分行承担还款责任,对该责任认定不应再有争议。
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到实处,将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涉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做到优先执行、优先兑现,用足用好调查和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更快履行欠薪义务,全心全力为“护薪”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规定中“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善意相对人认定问题公司董事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银行已对《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授权及签字样本》《担保承诺函》等文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且能够证明董事会参加人数及签字同意决议的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将银行视为善意相对人,从银行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对债务承担付款义务,债权人未明确作出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未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合意,应视为第三人加入债务,应当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诉讼这样判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投资合作纠纷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作为判断标准再审申请人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