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逾期则房屋归出借人的,构成让与担保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2.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均参与了借款,对民间借贷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应当由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集体土地出让前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该出让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非国有企业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抵押权人未同意抵押人提出的以抵押物抵顶债务请求是否属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情形
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这种作用力足以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名义借款人应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这种作用力需要结合实际借款人的作用力才能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则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名义借款人的作用力未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产生作用,则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的条款,系名为“服务费”实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
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