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某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钱某与翟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效力如何认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翟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应当以翟某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最终透支金额。综合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认定,翟某尚欠钱某11万元透支款未返还。据此,法院判决: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某借款11万元。宣判后,翟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确定小李及其父母均没有和银行约定其行使抵押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属于“没有约定”的情况,此时若债务人小李最终无力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则银行只能先对债务人小李所有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是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则银行可以请求小李父母就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吗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以及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有关部门曾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金融机构违法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涉案《证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以房抵债情形下,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债权人仅凭与债务人签订的抵债协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贷新还旧"应视为原贷款合同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复议人的租赁权设定在先还是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设定在先的问题。一、根据利群担保公司与晟欣公司2004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第一条第1项的约定“甲方(晟欣公司)愿意出租所有的(按照合同要求新建筑和原五金大楼改造连为一体)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2号的现‘金佰汇购物广场’整体建筑物(原淄博晟欣商场)……给乙方(利群担保公司)使用”。
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即使该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到位或未实际支付受让股权的转让款,也不影响其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判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不在于公司是否盈利及经营困难,而在于股东之间矛盾引起公司管理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失灵,致使公司无法形成自主意志,并持续存在不可化解。
口头约定利息可借款人不承认,法院:实际履行是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以及雷某连续有规律的偿还行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支付钱款,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也更接近客观事实,足以印证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且雷某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同时,钱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双方该口头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理人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处理工行钢城支行与诚通公司签订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诚通公司将其对中某公司享有的1.5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工行钢城支行。工行钢城支行已经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书》的形式将该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中某公司,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盖了其印章。后工行钢城支行起诉要求中某公司和诚通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