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借出去的钱在这10种情况下大概率要不回来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2、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我国物权法“禁止流押”3、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4、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共同偿还5、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6、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7、约定利息超过法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8、因“分手费”形成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共十四条,具体条文为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内容、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往往都不出庭,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陈述案件有关事实或进行法庭辩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主张系通过交付现金的方式完成借款行为或还款行为。此时,人民法院需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还应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等情况。
借贷金额是否为“大额"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原则上只能山受诉法院根据本地区以及涉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对涉诉借贷是否属于“大额"借贷作出判断。为了更好地在同一地区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可以考虑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适当方式,给出参照标准,但这一标准亦不应过于机械地适用,而应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判断借贷事实的各种因素有哪些民间借贷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很多借贷的发生有中间人介绍、保荐或担保、见证,因此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时,证人证言往往也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重要证据,应当予以重视和认真审查。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由其承担债务人债务的,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反对,对此应当认定为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向出借人表明,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则由其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此种承诺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民间借贷案件中,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并向出借人履行债务的,是否有权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有关于追偿的约定,那么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自愿行为,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存在,但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提出反悔。
夫妻一方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或为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企业提供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多无疑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此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对此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判决亦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