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规则新探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复杂,并成为了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多方利益,矛盾容易激化。许多案件隐含着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且对于利率的约定往往带有隐蔽性,采取预扣利息、另打欠条等形式设定高利贷,从借贷合同表面难以察觉。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债务人下落不明,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是比较困难的。各地司法实践也有着不同的差异与区别。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反担保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反担保人并不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若没有参加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反担保人就不能真正了解案件的诉讼情形,尤其是在债务人及保证人抗辩不利,乃至于虚假抗辩时,反担保人将失去对其有利的抗辩机会。所以在实践当中,如果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反担保人作为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
同一借贷关系存在多个保证,且既有连带保证又有一般保证的情形下,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罚息与违约金并存应如何处理应同时支持罚息和违约金请求。因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即借款合同中银行利息、罚息、违约金加起来,年利率可以超过24%。另外,双方约定并不违法。
“父债子偿”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坚持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原则,仅在一定限度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但是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遗产债务,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是否都属于遗产债务遗产债务也就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在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情形下,可否就保证人(或者借款人)再行起诉
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形下,出借人只起诉部分保证人的,对其他保证人是否追加为当事人
刑事案件已判决责令退赔,民事案件能否再判决赔偿损失,或者民事案件已经判决赔偿损失,刑事案件能否再判决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