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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是否表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债务加入中债务承担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权?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作为债务承担的两种形式,存在共同的特征,即债的同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明确,由于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债务承担人,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间借贷案件中,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并向出借人履行债务的,是否有权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如果第它人与债务人有关于追偿的约定,那么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自愿行为,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是否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限度以第三人签订协议时的约定为限,因此即使其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其履行约定的债务,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应由原债务人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第 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其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符合债务加入但未约定责任类型的,第三人的责任如何确定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其虽无法律规定,但从类比中可知,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相近,因此,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是否须以书面形式作为合意的载体与法律规定的缺乏相反,司法实务中,债务加入的案例层出不穷,因为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债务加入和其他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往往难以区分。就债务加入契约的表现形式而言,存在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人出具借据的合伙债务的认定两合伙人共同向借款人借款,仅其中一人向借款人出具了借条,那么另一位合伙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债务的特点在于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的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向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的,是否须以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的共同合意为要件?不仅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人的共同合意时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借款人与第三人形成合意或者出借人与第。人形成合意时,也可以成立债务加入,甚至第三人单方承诺的,同样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不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提前收回贷款会产生与行使解除权一样的法律后果,故关于乙公司不办妥抵押手续、甲银行就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属于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合同解除权应及时行使,否则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甲银行享有解除权近两年后才要求解除合同,已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应当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微信借款中的举证难问题及对策借款的过程举证难。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应承担其与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的举证责任。但微信记录通常反映的是生活的某个片段,很难连贯完整的记录整个借款事实,包括借款合意、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等都难以一一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