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借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出借信用卡行为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发卡银行利益的行为,且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实际案例中会发现,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借条的实际含义而出具借条。借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通俗的讲就是向别人借钱的凭证。若双方是因为买卖、租赁、承揽等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在出具凭证时要注意凭证的名称不能为借条,同时也要备注清楚其缘由,以防在后期发生纠纷时,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保理交易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认定与法律后果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但保理人为善意的情形下,保理法律关系依然成立,以保护保理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认定保理人善意与否,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采用了保理人是否“明知”的表述,实际上排除了保理人“应当知道”的推定情形,事实上降低了保理人的审核义务。
应收账款质权的现实困境、体系解释与实务进路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除了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物权公示之外,还应满足应收账款客观真实的物权特定性要求和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留置性支配的要求。只有在基础交易债务人出具不附条件承诺的情况下,其对出质人的抗辩才能被切断,否则,基础交易关系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自然有权在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向质权人行使。在应收账款质权行使上,应当考虑到应收账款债权金钱给付的特性,赋予质权人可直接请求基础交易债务人向其给付的权利。
借款当日支付利息应视为利息的预先扣除利息应以借款本金的存在为前提,当日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该利息的产生尚无借款本金存在,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息的产生应是经由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和使用后才可能产生,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如果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当日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借款人并未对全部借款进行实际支配,而要求其借款当日承担使用全部借款的义务,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如何承担责任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案涉借款用于借款人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出借账户人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故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互联网通讯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网络文字、语音、视频聊天的方式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也可以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同其他民商事主体订立合同、设立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你是否也曾在微信聊天中处分过自己的权利?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的关键证据就是一份微信聊天记录。
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可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案涉借款用于借款人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出借账户人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故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中三被告虽然对案涉借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均是张某的继承人,且均未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故判决五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陈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