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如何认定与处理“套路贷”犯罪?;曹一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仅是充当了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不构成诈骗罪,对曹一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论处;曹一帆在公安机关尚未调查他涉嫌的两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撤诉,并有效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等为由提出上诉。
涉民间借贷纠纷中诈骗罪的认定魏某某与杜某某在民权某广场项目上系合伙关系,魏某某虚构交纳工程保证金的事实,向杜某某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到期银行贷款,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债权人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由与管辖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此外,因违反出资义务而造成公司或其他已履行义务的出资人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贷款机构未写明实际利率,借款人能否拒付高额利息?在甲信托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系争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合同关于利率的明确表述即为合同首部载明的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近年来,“砍头息”“套路贷”、刻意隐蔽实际利率等贷款乱象层出不穷。信用类消费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贷款人预先扣除的手续费应不应该计入本金数额?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对金融风险源头精准有效防控?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明确为赌博提供资金而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民间借贷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毒资等,此类借贷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行为人假冒本人从事民事活动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正确认定行为人顶名冒充本人从事民事活动,造成“冒名行为人”与本人主体身份一体化无法区分,只存在真假身份识别问题,相对人没有有效识别“假本人”的代表行为,导致借款、抵押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相对人具有过错,不符合表见代理“善意且无过失”的要求,在本人对假冒行为无过错的情形下,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高利转贷罪的定罪与量刑套取信贷资金,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隐瞒转贷牟利的事实,不法获取贷款资金的行为。套取行为,可以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以正当理由实施,进而取得信贷资金。行为人为转贷牟利,以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的方式取得相关银行贷款也是套取信贷资金,即便转贷给第三人的相关银行贷款案发前已足额清偿,仍应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本罪主要保护的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秩序,从银行得到贷款后转手放贷赚取利息差的,就是实施了本罪的实行行为。
债务加入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基于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加入人加入债务通常不具备终局性地承担债务的意思,与保证人的利益期待相似,在内部关系上如无特别约定,应由债务人终局承担责任;保证人资格限制、保证合同要式以及保证人权利保护等规则亦有参照适用的空间。
债转股与债权抵出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债转股是资产状态转变的一种形式,即债权转为股权。债权和股权均为财产权利,二者之间的转化形成了诸多类型化的交易结构,其中最常见的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这虽是最通常的形式,但并非唯一的形式。对于债转股,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角度,前述债转股便是从资产状态转换的角度理解,而从股东出资角度理解则是另一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