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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以房抵债协议部分履行后又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法院是否支持?
    日期:2025-08-16 点击:18次

    以房抵债协议部分履行后又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法院是否支持?本案主要涉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果问题。以物抵债,通常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即达成协议后原债务并不消灭,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而非直接替代旧债,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仍然存续。

  •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主体认定裁判要旨及详细规则解析
    日期:2025-08-14 点击:36次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主体认定裁判要旨及详细规则解析一般情况下,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既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又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二者合二为一。但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种种原因,常会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借款人为了满足出借人要求的借款条件或者规避借款限制性条件,往往会找一个完全符合借款条件的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出现此种“借名借款”的情况时,将面临由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 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的效力
    日期:2025-08-13 点击:33次

    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的效力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设立,旨在突破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实现自己的债权,从而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代位权诉讼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 借条未载明出借人,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2025-08-11 点击:14次

    借条未载明出借人,举证责任谁来承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借贷凭证,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因借贷双方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借条的书写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出借人、利息等重要信息。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履行债务的方式
    日期:2025-08-08 点击:18次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债务清偿利益的实现。基于功能协调、利益平衡、规则协调等因素的考量,否定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免责的方案不仅具有理论正当性,而且该方案因符合我国既有的主流司法实践亦具有实践正当性。

  • 关于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及保证责任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5-08-08 点击:27次

    关于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及保证责任的几点思考债务加入,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可以概括为,原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作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并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陈某与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日期:2025-07-26 点击:36次

    本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在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赴外地治病的特殊情况,依法解除失信惩戒等措施,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健康权,为后续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但被执行人违背法院解除失信惩戒等措施的初衷,辜负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信任,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溧阳法院接到线索后立即出警,会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控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拒执行为。

  • 债务人涉集资诈骗犯罪时债权人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日期:2025-07-26 点击:25次

    在债务人因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保证责任范围是否受限于刑事退赔的“直接损失”?民刑程序证明标准的差异如何协调?这些问题常见于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结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笔者认为,可以“保证从属性”为核心,调和集资参与人债权的民刑救济差异化问题,并确立相应的裁判思路。

  • 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日期:2025-07-17 点击:48次

    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出借人是否因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则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5-07-16 点击:113次

    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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