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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汇总|2023版“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关于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事后通过和解、调解、清算等方式对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达成协议后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并在审慎排除虚假诉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转化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当借款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前认真履约、借款人产生违约行为存在合理理由、违约行为发生后,借款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进行补救、确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等,不认定借款提前到期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达到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时,应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等法律法规来认定出借人以借款人阶段性违约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不能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例如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一旦认定合同应当解除,就应当对返还财产、腾让房屋等事宜一并作出处理。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的具体处理方法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债务人非善意低价转让其财产后,受让人再次转让给他人的,债权人可否撤销该连环转让行为债务人将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受让人对此价格明显低廉的情况知悉,随后受让人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该股权在转让方、受让方均非善意的情况下连续两次转让,最终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该两次转让应视为债务人在他人配合下故意减少责任财产的一个行为整体,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关于非法集资的常见法律问题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且普遍涉案资金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提高大家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认识和防范能力,本文总结了非法集资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抵押权保护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已属制定法上的现实。有学者提出以《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应当识别《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债法总则规定,以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赞同以上发展方向,并将从解释论视角进一步展开深入探讨。首先,厘清《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从而为后续讨论奠定正当性基础。其次,探究《民法典》是否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
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以下简称时效)的适用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其与主债务时效的关系。该问题可能是担保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虽然《民法典》颁行以前的司法解释对二者中断、中止的关系有零星规定,但学界及实务界对二者关系的诸多问题并未形成共识。争议的根源问题是,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在时效规则的适用上应否体现及如何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