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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信用类消费贷,怎样说爱你?
    日期:2024-01-22 点击:48次

    近年来,“砍头息”“套路贷”、刻意隐蔽实际利率等贷款乱象层出不穷。信用类消费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贷款人预先扣除的手续费应不应该计入本金数额?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对金融风险源头精准有效防控?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 明确为赌博提供资金而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
    日期:2024-01-16 点击:49次

    明确为赌博提供资金而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民间借贷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毒资等,此类借贷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 行为人假冒本人从事民事活动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正确认定
    日期:2024-01-14 点击:48次

    行为人假冒本人从事民事活动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正确认定行为人顶名冒充本人从事民事活动,造成“冒名行为人”与本人主体身份一体化无法区分,只存在真假身份识别问题,相对人没有有效识别“假本人”的代表行为,导致借款、抵押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相对人具有过错,不符合表见代理“善意且无过失”的要求,在本人对假冒行为无过错的情形下,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 高利转贷罪的定罪与量刑
    日期:2024-01-10 点击:70次

    高利转贷罪的定罪与量刑套取信贷资金,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隐瞒转贷牟利的事实,不法获取贷款资金的行为。套取行为,可以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以正当理由实施,进而取得信贷资金。行为人为转贷牟利,以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的方式取得相关银行贷款也是套取信贷资金,即便转贷给第三人的相关银行贷款案发前已足额清偿,仍应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本罪主要保护的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秩序,从银行得到贷款后转手放贷赚取利息差的,就是实施了本罪的实行行为。

  • 债务加入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日期:2024-01-09 点击:58次

    债务加入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基于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加入人加入债务通常不具备终局性地承担债务的意思,与保证人的利益期待相似,在内部关系上如无特别约定,应由债务人终局承担责任;保证人资格限制、保证合同要式以及保证人权利保护等规则亦有参照适用的空间。

  • 债转股与债权抵出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日期:2024-01-06 点击:82次

    债转股与债权抵出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债转股是资产状态转变的一种形式,即债权转为股权。债权和股权均为财产权利,二者之间的转化形成了诸多类型化的交易结构,其中最常见的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这虽是最通常的形式,但并非唯一的形式。对于债转股,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角度,前述债转股便是从资产状态转换的角度理解,而从股东出资角度理解则是另一种理解。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汇总|2023版
    日期:2024-01-05 点击:61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汇总|2023版“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 关于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正确认定
    日期:2024-01-04 点击:87次

    关于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事后通过和解、调解、清算等方式对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达成协议后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并在审慎排除虚假诉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转化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款提前到期?
    日期:2024-01-04 点击:60次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当借款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前认真履约、借款人产生违约行为存在合理理由、违约行为发生后,借款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进行补救、确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等,不认定借款提前到期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达到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时,应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等法律法规来认定出借人以借款人阶段性违约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不能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4-01-03 点击:62次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例如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一旦认定合同应当解除,就应当对返还财产、腾让房屋等事宜一并作出处理。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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