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恋人之间钱款往来性质的认定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借贷合意与赠予意思表示、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恋人之间的交往细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是否存在赠予无效可撤销之情形。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代位权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代位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合同编通则解释》所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比如有关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约定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的关系处理,代位权诉讼中债权的确定性与否以及债务人处分权应否受到相应限制、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的认定等问题,在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提出细化解决方案,相较原合同法时期的两个司法解释作了新增规定或者对相关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与此同时,为确保法律适用的连续性、稳定性,就原有的“怠于”认定规则、地域管辖问题等作了适应性修改。
以院长发现形式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属于执行行为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又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并中止案件执行,尽管这些行为是以本院院长发现的执行监督方式处理的,但实际上是作出了新的执行行为,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异议和复议程序救济其权利。在洛阳中院对本案相关异议请求作出审查并裁定后,河南高院以洛阳中院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系监督行为而非执行行为,不应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为由,驳回吴某阳异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多笔借款经对账后出示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苟某出示的案涉借条系“双方对借款日至对账日期间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对账”的情况下而出具,是对对账日期前双方之间包括转账、现金和垫付费用等所有往来款项的结算而形成,因案涉款项是经结算而形成债权债务,因此苟某无需再另行举证证明向被告张某支付了50200元的事实,张某于对账日之前向原告苟某的小笔转账不能视为归还案涉借条上的结算款项。
购房者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权利保障1.置业公司请求张某办理商品房权属证明之诉与置业公司请求张某办理抵押登记,且某银行予以协助之诉是否可以合并审理;2.置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案涉房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是否受法院预査封登记影响。
关于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单纯认定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回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并未实际让渡不动产所有权,而是让渡物权期待权,且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之时,也不能转移所有权,而是进行清算,即对担保标的物进行拍卖折价后从价款中受偿。本案二审基于不告不理原则,仅对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作出判决。
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行为的刑事定性对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原则上不宜轻易定罪,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但是,若相关从业人员采取的非法手段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按其手段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民间借贷纠纷中10种借条陷阱及防范措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但是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则该笔借款应由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防范措施:在借款前,了解借款人的背景和信誉情况,避免出现公私不分或代他人出具借条等不合法现象。同时,要注意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权情况。
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是由实际借款人承担通常来说,实际借款人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施借款的行为为借名借款。借名借款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常见,但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借名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在司法实贱中出现了不同的裁判思路。笔者结合本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从以下几点对本案的借名借款行为进行探讨。
未约定利息和借期,借款人的还款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刘某虽提出案涉借款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属于曹某作为双方合作融资的费用,且主张即便是借贷关系,案涉《借条〉系受胁迫所写,但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可以确认双方就案涉借款所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曹某与刘某之间案涉款项及应付利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