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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纠纷案件13条热点问答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关于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处理方式法院应当让原告凌某在借款执行不能后重新起诉被告艾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理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再由债权人重新以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起诉保证人。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可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适用范围广泛,可涵盖各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实现权利快速高效,无需经过繁琐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近年来成为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执行案件数量亦逐年快速增长。为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文对常见的问题予以归纳。
不能仅以借款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而认定事实不存在
第三人作出的单方允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已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相当于为债权人在原债务人之外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债务加入也被认为和保证一样发挥着承担债权实现的功能。我国民法典首次以实证法的形式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并在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只要满足两种情形之一,第三人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债务加入。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在放款前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利息或服务费,而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仍需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利息,增加借款人还款负担的同时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都希望尽快拿到自己应得的钱,然而,在这个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或法律疑点,处理不当或者认识不准,都会影响案件走向和进展。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一下“到期债权”。
执行程序中,什么情况下能抵销债务?债权人在面对互负债务时,应充分考虑抵销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时,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进行抵销,此权利行使无需对方同意。赵某虽主张其劳动报酬优先,但在未进入特定程序如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并无适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因此,在符合抵销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通过通知赵某进行债务抵销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房抵债受让人优先受偿权问题辨析承包人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为具有相关工程建设资质的法人,不符合消费者购房人超级优先权中主体为个人的构成要件,不享有超级优先权。需要考虑的是,在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及多个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竞合的情况下,若某一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以不动产抵顶欠付的工程价款,此种类型的以房抵工程款债权能否优先于其他工程价款而受偿呢?对此,需要结合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