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一般来说,贷款利率比存款利率高,所以参照贷款利率显然较参照存款利率对权利人更为有利。参照贷款利率的法理依据为:一方需要向银行贷款以获得同等资金,故应参照贷款利率。而参照存款利率的法理依据是:资金方并不需要向银行借钱,因此,其损失的不过是同期存款利息。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第四,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民事债务遇上刑事退赔,执行分配顺序谁先谁后刑民交叉案件如何确定执行依据,经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又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退赔金额的,应当以刑事判决作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上述债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刑事判决确认的退赔数额,以刑事被害人身份参与分配。
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仅写按银行利息计算,法院如何认定借条中仅写“按银行利息计息”是否构成有效约定?若无效,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韩某与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由于按份债务是数个债务的集合,在按份债务中,作为债的给付标的是可分的,每个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死亡的,其他债务人对该死者所负担的债务数额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向继承死者遗产的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借款人将借款转借给第三人,谁承担还款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来确定。第一种情形,若借款人将借款转借给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借款人转借行为系基于自身的意思表示,与出借人无关,可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仅可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的重要衍生机制,既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第二重保障”,也是担保人转移追偿风险的“关键防线”。司法实践中,当担保人主张反担保人承担责任时,常因反担保的成立条件、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引发争议。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的裁判要点梳理反担保相关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的发起方必须是提出诉请的原告方(举证责任倒置中,原告也有提供证据的初步责任),故先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为责任),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此阶段,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此时假设有举证能力的被告不抗辩或暂未抗辩),原则上应初步推定原告诉请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事实成立。
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前提。除赠与合同和金融借贷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中介合同、私募发行、合伙合同、投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区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区分这些合同时,应当始终把握“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这一借款合同的基本特点。当事人提起买卖合同等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作出裁判。
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刘某未偿还借款且已去世,亦未留有遗产。原告张某提交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查询等证据表明,刘某因拖欠外债涉及多笔诉讼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无还款能力且已死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告王某应当依法向原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