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货款后未收回欠条遭再次催要,怎么办?
鲁法案例【2023】180
货款通过微信支付完了
欠条没要回
又被起诉要求还款?
法院根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张某多年从事树木买卖生意,李某多次购买他的木料,大多是先赊欠,当时出具凭据,后双方凭条结算。近日,张某发现了李某以前出具的两张凭条,认为李某仍欠其7610元货款没有给,多次向李某催要。而李某认为货款自己已全部偿还完毕,有转账记录为证,只因与张某熟识,关系较好,才没有要回欠条。多次索要未果,张某和李某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庭提供两张收款收据,载明:“ 2017年5月4日 欠张某5000元 填票人李某”“2020年2月26日 欠张某2610元 填票人李某”。而李某提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10月1日向张某转账5000元,2020年3月7日转账1840元,2020年3月5日转账6960元,此后直至2021年3月份,双方还存在多笔微信转账。庭审中,张某认可收到2020年3月5日的转账6960元,否认收到2017年10月1日的转账5000元。后法庭在其已经注销的微信账单中找到2017年10月1日收到的李某转账5000元的记录。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收据一张是2017年5月4日,而李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中,在2017年10月1日中有一笔向张某付款的转账记录恰好是5000元,从张某微信中也调取到该笔转账记录,而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5000元的转账系偿还其他欠款,因此可以认定为该笔转账就系偿还2017年5月4日的欠款。对于2020年2月26日的单据,李某曾于2020年3月5日向张某转账6960元,张某也予以认可。李某转账日期距离开票日期较近,且转账的金额也超过张某主张的收据金额,后续双方还有多笔业务往来,在张某微信中也没有向李某催要欠款的记录,若李某跳过先前未还款项而支付后续款项也不符合交易习惯。郯城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当今社会经济往来中,因手机转账支付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这种方式支付货款、偿还欠款,但是与其相关的纸质凭证、欠条一定要及时收回,否则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判决意在提醒众多经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留痕,虽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欠款会有转账记录的存在,但是也应当备注具体偿还的款项名称,否则在诉讼中还要承担证明微信转账系转让偿还哪笔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业务账目较多,被告证明不力,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也倡导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合理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编写人:王义祥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