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谈案说法

多笔借款经对账后出示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3-12-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前 言

双方有多笔借款还款往来,约定在某一日进行对账,双方对对账当日所结算金额确认借条,借条金额是否可以直接视为借款金额?还款人不确认借条签名、按捺为本人所签,如何判定借条效力?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苟某与张某系同事、朋友关系。张某因发放工人工资、还信用卡等原因多次向苟某借款,其中部分转账备注为:“微信转账”“信用卡还款”等。在发生多笔款项往来后,双方经协商指定一日对借款发生期间的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对账,对账当日双方确认一张借条,借条载明:确认因发放工人工资、还信用卡等用途尚欠借款50200元,右下角署有张某签名、按捺。

此后,因张某未能及时还款,苟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催要未果,苟某遂将张某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所借款项及利息。张某辩称,在对账前其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苟某小笔归还费用,金额不应为50200元,也不确认该借条是本人签名、按捺。香洲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苟某归还欠款50200元,逾期利息6434.9元。张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苟某出示的案涉借条系“双方对借款日至对账日期间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对账”的情况下而出具,是对对账日期前双方之间包括转账、现金和垫付费用等所有往来款项的结算而形成,因案涉款项是经结算而形成债权债务,因此苟某无需再另行举证证明向被告张某支付了50200元的事实,张某于对账日之前向原告苟某的小笔转账不能视为归还案涉借条上的结算款项。张某在庭审中经法庭多次说明并询问后仍坚持表示不确定、不清楚借条上签名和指印是否为其本人签署、按捺,对上述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应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涉案借条上落款借款人处签名及指印系张某本人签署、按捺,涉案借条系两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判决张某向苟某归还欠款50200元,已归还部分利息后剩余逾期利息3434.9元。

指引提示

珠海中院法官 孟庆锋

原告作为出借人诉求主张其与被告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为此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初步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因该借条是对账日之前双方包括转账、现金和垫付费用等所有往来款项的结算而形成,况且被告在被催要还款时均未对借款金额提出过异议,即使原告不能一一举证证明交付款项的事实,亦可以根据双方事后达到的具有结算性质的《借条》确认最终的欠款金额。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