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对涉案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原判决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具有法律依据;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是施工补充协议,均按照施工补充协议主张权利。原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将施工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