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经典判例

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出借人具有依据合同起诉的主体资格,但实际出借人另行起诉的除外

日期:2024-04-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出借人具有依据合同起诉的主体资格,但实际出借人另行起诉的除外

——赵某某、刘某某诉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1-2-103-006)

【裁判要旨】因实际出借人处于公司筹备阶段,而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此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签约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在法院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实际出借人已就案涉借款提起诉讼,对名义签约人申请再审请求本案继续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