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 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债权转让通知效力、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件编号:2023-17-5-202-002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执异21号执行裁定(2019年5月7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91号执行裁定(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