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二审是否能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 审查范围 案由
裁判要旨
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诉称:朱某某与陈某某、曾某某母女相熟,2011年11月下旬,陈某某、曾某某以有急用为由向朱某某借款100万元,相约最迟两年内返还,不计息。朱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100万元转入陈某某、曾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2013年11月底,朱某某要求还款,陈某某、曾某某借故拖延,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陈某某、曾某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朱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转汇100万元的《转付回单》和《凭证》以及《借条》(复印件,有明显的折叠痕迹),该《借条》约定“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在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叁拾日前还清,不计息”,并有“曾某某”签名。
被告陈某某、曾某某辩称:上述款项不属于借款,朱某某和曾某某曾同居生活,陈某某(曾某某之母)曾给朱某某大量资金支持,基于前述事实向陈某某划款,是给陈某某、曾某某的补偿,《借条》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金额也与本案无关。
朱某某称曾某某写下《借条》后交给李某,后通过李某转交朱某某。在2012年9月28日朱某某准备收回《借条》时,因在佛山喝酒被打破车窗被盗而至《借条》遗失。为进一步证实上述借款的成立,朱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和《证人证言》,并请求一审法院前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同济派出所调取报案询问笔录。但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朱某某与曾某某均确认,朱某某系已婚人士。但曾某某称对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开始时并不清楚。在了解了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后,曾某某才提出与朱某某分手,朱某某遂以该100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曾某某予以返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以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以有违公序良俗为由,改判曾某某返还100万元款项。曾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该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该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对于曾某某收到朱某某转款1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朱某某主张出借100万元借款给曾某某但未完成其举证责任,一、二审据此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定正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在查明案涉借款合同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能否直接判令返还100万元款项。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应在朱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范围内审查,二审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一审的审查范围,侵害了曾某某的程序利益,程序不当,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2014年4月26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2014年9月15日)
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