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5]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6]、第三十九条[7]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并经承包人催告后仍未支付;(2)建设工程的性质适宜折价、拍卖;(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是否仅限于与发包人订立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亦即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该问题,不同地区高院以及最高院内部均存在不一致的判决观点。总体上来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所确定[8]。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3270号、(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2019)最高法民申2755号、(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