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应当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与实际交付货币地点并不一致,此时应当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对此问题,实践争议较大。
应当看到,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某一具体义务的履行地,如出借人交付款项的地点,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可能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的地点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即使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的地点不一致。之所以这样认为,是由于当事人在约定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时,借贷双方对管辖已经有了预期,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千变万化,因此,不能因合同约定履行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不相符,而任意改变合同履行地。关于这一立场,《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也有类似规定。该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由此,当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也作了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