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转让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是否有效?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后,第三人(受让人)基于受让的合同对转让人提起诉讼的,如果原合同存在管辖协议的,是否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而不能约束第三人。但在合同转让中, 则比较特殊。对于第三人(受让人)而言,在受让合同前,应当推定其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明知的,其受让合同或承担合同义务同时应视为接受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因实体法关于转让债权只是规定了通知债务人的程序,并没有设定别的严格条件,债权人为规避原协议管辖约定,可能会采取虚假转让债权给选定的第三人,从而达到恶意规避管辖的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受让人不知道原合同有管辖协议的,不受该管辖协议的约束,比如,补充协议订有管辖条款,当事人转让合同时没有披露补充协议二是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也不受原合同管辖协议的约束。也就是说,转让协议的管辖约定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经过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后,应当按转让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90页。]总体而言,在当事人已经确定了管辖的前提下,法律更多地倾向于管辖恒定,而不是任意变更管辖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