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小额诉讼案件后又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否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由于裁定驳回起诉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得到司法权的保护,为充分保障 事 的诉权,《民事诉讼法》第巧4条赋予了当事人对该裁定的上诉权。但是,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能否就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允许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且民事诉讼法又未明确将小额诉讼案件中的驳回起诉裁定排除在允许上诉的裁定之外,因此,应当允许小额诉讼当事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时,提起上诉。
然而,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所追求的快捷、高效的价值目标而言,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此类案件审理中也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则难免会造成小额诉讼程序进程的拖延;如果仅仅因为给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救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变得拖沓、低效,反而不利于该项新生制度的顺利实施。而且,退一步而言,即使不允许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原告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次起诉或者申请检察监督等。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但并未限制当事人就该裁定申请再审。因此,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小额诉讼案件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就该驳回起诉裁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忪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忪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