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应诉后能否以管辖权约定的内容系由原告自行添加的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许多国家包括我国都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一是为了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二是保障诉讼 事 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性的要求。管辖权异议制度可以避免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能为了某种利益审判案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满足如下条件:第一,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涉及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才可以提出。所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不管是当事人起诉前还是当事人起诉后的人民法院审查期间,都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因为此时该案的管辖权尚未确定。
第二,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这也是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的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巧日内提出答辩状。那么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就应当是接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巧日内。法律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在案件进人实体审理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进行。所以,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他将丧失该权利。
第三,主体条件,即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但这里的当事人到底指的是哪蚱人,是所有的当事人还是个别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仅是在司法解释中有些零散的说明。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享有管辖异议权的应当是被告一方当事人。
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被告应诉答辩之后,才发现有关管辖权的约定内容系原告自行添加的,事先被告并不知情。被告能否以原告擅自添加、自行确定管辖权法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应诉答辩之后发现原告在管辖权法院问题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于该管辖权法院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能支持原告的做法;否则,无异于以司法手段助长了这种不诚信行为,而且会造成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由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因此,应当认为受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且对等的。当事人在实体权利的享有上是平等的。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当事人各方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民事诉讼权利也是平等、对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可以答辩和反诉,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等权利也是相同的。同样,关于管辖权,原告有权依法选择起诉的法院,而被告则有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此,管辖异议权的确立正是民事诉讼平等性在此问题上的体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的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巧日内提出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在审理中提出,应当视为当事人已接受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否则将会影响对案件的及时审判。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增加了一款,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